武强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
2009-11-18
 

武强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置业,推动工业“二次创业”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,特别是与我县主导产业高度相关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、农副产品深加工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、旅游景点开发等项目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招商引资”是指从武强县域外引进的投资,包括:直接投资及投资方以机器设备、专有技术、商标、品牌等投入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。

第二章 投资服务

第四条 对投资项目的前期手续,实行“一站式”办公,“保姆式”服务。投资者备齐相关证件、手续后,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,县商务局“马上办”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,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。属省、市审批的事项,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办理。

第五条 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全方位跟踪服务,对外来投资者提出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,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解决。

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,由一名县级干部牵头组成一套班子全程服务,直至该项目竣工投产运行。

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取得营业证照后,凭证照可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办理户籍、购房、用水、用电、就医、子女入学、入托等方面优先安排。

第三章 财政扶持

第八条 对新办的生产性纳税企业,由县财政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:

1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(含下限,下同)以上的,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,第一、第二年按80%的比例予以扶持,第三、第四年按60%的比例扶持;

2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,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,第一年按70%的比例予以扶持,第二、第三年按50%的比例扶持;

3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,第一年按60%的比例予以扶持,第二、第三年按40%的比例扶持;

4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,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,第一年按50%的比例予以扶持,第二、第三年按30%的比例扶持;

5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,一年内按50%的比例予以扶持。

第九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,由纳税人申报、税务部门出具证明,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准,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。

第四章 收费优惠

第十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、证照时,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,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,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(县城规划区内三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),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。

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,县内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,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,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。

第五章 土地使用

第十三条  投资企业用地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按规划设计投资建成使用期满后,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。 

第十四条 实行预留建设用地政策。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和建设进度预留建设用地,实行一次规划,分期供给,留足发展空间。

第十五条 外来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,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乡留成部分,经县政府批准,前三年由财政部门按50%比例予以扶持。

第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旅游开发、土地开发、农业种植、林果花卉种植、养殖业,且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,依法办理土地流转手续,使用期限最长可达30年。

第六章 中介奖励

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,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、物资、设备、商标、品牌、专有技术和投资项目的,由县政府对中介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:国内外企业、社会团体、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(以下统称中介人),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,均可享受奖励。凡是履行工作职责,通过工作关系、条件或行政组织引进资金、项目和技术的,中介人为单位的所得奖励资金30%资助单位,70%奖励主要引资者;凡是在工作职责以外,通过个人关系,没有利用行政组织和办公经费引进资金、项目和技术的,中介人为个人。

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:引进的资金须是在本县无偿使用的资金,或在本县范围内投资从事工业、农业、旅游业、商贸业、基础设施、公益事业、城市建设、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。救灾捐赠款等各种政策性资金不在此规定奖励范围之内。

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:

1、引进的独资、合资、合作投资建设的纳税项目,以实际投入(到位)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基数,由县财政奖励中介人。

1)投资在5001000万元(含下限,下同)的项目,按实际投入的0.5%计奖;

2)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项目,按实际投入的0.8%计奖;

3)投资在5000万元-1亿元的项目,按实际投入的1%计奖;

4)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;

5)经省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、填补省内空白项目,或引进项目拥有中国名牌、中国驰名商标的,每个项目另奖励资金2万元。

2、引进资助、赠予资金,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5%奖励中介人。

第二十一条  奖励程序: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新办项目,中介人要在项目立项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。项目开工建设后,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《武强县外引内联项目奖励申请表》,由项目投资方和受益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意见后,连同投资方身份证明、中介人身份证明、资金到位证明等报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,经县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,按奖励政策予以兑现。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需具备以下条件:? 

1、引进的投资,必须是从县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;引进的无偿资金,必须是从县外引入到县、乡(镇)等受益单位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的资金。

2、引进的建设项目须在工商、税务部门登记注册,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:

1)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;

2)工业项目正式建成投产;

3)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计划;

4)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。

3、引进的实际投资额及无偿使用资金,以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确认的资金数额为准。

第七章 权益保障

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,切实保障国内外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,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。

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检查审核备案制度,凡列入检查审核备案范围的企业和重点项目,除国家、省市统一安排的检查外,未经县优化办公室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、收费。

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《行政管理执法检查通知单》制度,各有关职能部门向企业进行收费时,按要求填写《行政管理执法检查通知单》,经县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,方可收费。

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挂牌保护制度,外商投资企业被确定为县挂牌保护单位的,可享受如下待遇:

1、公安机关依法对挂牌企业周边治安予以重点保护。

2、交通、交警部门对挂牌企业的专用车辆,除发生交通事故外,一般实行告诫提醒制度,不得处罚、不得滞留车辆和人员。

3、任何单位在正常情况下,不得随意对挂牌企业宣布停建、停业、停电、停热、停水。确有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,在扣押企业经营证照和财产、冻结企业帐号、传唤企业法人代表时实行案前汇报制度。

4、挂牌企业如发现任何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刁难勒卡行为,可向县优化环境办公室投诉。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对投诉案件限时答复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除以上规定外,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,以及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百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十位企业在我县投资的项目,县委、县政府将专题研究,一事一议,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和用地优惠政策。对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协商确定。

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获得优惠政策、骗取财政扶持或奖励资金的,除如数追回扶持或奖励资金外,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强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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